普法小课堂|“典”在身边:托人保管物品,如有毁损该自认倒霉吗?

2021-12-14

普法小课堂|“典”在身边:托人保管物品,如有毁损该自认倒霉吗?


政务:榆阳区法院


“甲:我要出门,帮我保管一下东西,我两个月后回来取。


乙:好的,你放心吧。”


两个月后......


“甲:你为什么把我的东西送给了丙那里存着,他都给我损毁了?


乙:我只是帮你保管一下,是丙损毁你去找他赔偿吧。”


此时,甲该怎么办呢?


别担心,如果你将你的私人物品放给了别人保管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894条: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及赔偿责任,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

根据本条规定,关于保管人是否可以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:


第一,明确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。


第二,明确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。


第三,明确了未经寄存人同意,半管人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,造成保管物损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此时,甲就可以依据《民法典》第894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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